大湾区大学邀请海外人才申报国家海外优青项目******
中新社东莞1月7日电 (李映民 李纯)位于广东东莞的大湾区大学筹建办公室7日发布消息称,为了招揽全球高端人才,提升科研力量,该校邀请海外青年学者依托大湾区大学申报2023年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海外)项目,加入大湾区大学,共谋发展。
作为落实国家《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战略部署,大湾区大学(Great Bay University)于2020年正式开始筹建,由北京大学原副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田刚教授作为筹建负责人牵头推进筹建工作。该学校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占地总面积约2356亩,建筑总面积约100万平方米,预计总投入100亿元人民币。学校将于2030年整体建成,预计在校生约10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约3000人,硕士研究生约2000人,本科生约5000人。
据悉,大湾区大学松山湖校区教学生活区将于今年6月交付使用,可满足办学初期使用需求。学校自2021年起组建师资队伍,现已初步形成涵盖物质科学、计算机、数学、物理、化学、工业工程等方向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所有教师均有海内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正式教研或博士后工作经历。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科研力量,大湾区大学面向全球,从数据科学与统计学、计算与应用数学、理论物理、量子物理与信息、新能源材料、功能信息材料、先进材料结构、计算机系统、前沿计算技术、人工智能及其应用等多个重点研究方向,邀请海外青年学者依托大湾区大学申报2023年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海外)项目,加入大湾区大学共谋发展,共同见证粤港澳大湾区新的发展机遇,共同为科技强国建设贡献力量。(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